宝江拍卖公告
上海宝江拍卖将于2020年1月7日10时至2020年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838弄6号1702室及5号地下1层车位13室;房地产权证号:闵2014005029(原房地产权证号:闵2013020000);建筑面积:247.87平方米(车位建筑面积:35.13平方米;房屋类型:其他;房屋用途:特殊用途);房屋类型:公寓;所有权来源:其他;核准日期:2014年2月7日。土地宗地号:闵行区虹桥镇801街坊1/3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综合,土地使用期限:至2053-10-7;
评估价:1655.3万元。
起拍价:1158.71万元,保证金:115万元,增加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0年1月7日10时至2020年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拍卖成交余款须于2020年1月22日16:00时前缴入法院账户。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9年12月2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一、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请于2019年12月27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6368821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801号A座6028室
举报监督电话:021-64120000-8533
情
1、标的物名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838弄6号1702室、5号地下1层车位13室。四至:东至虹许路,南至河道,西至虹梅路,北至吴中路。
2、土地状况信息
土地宗地号:闵行区虹桥镇801街坊1/3丘
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土地用途:综合
宗地(丘)面积:15994.00㎡
使用期限:至2053-10-7止
3、房屋信息
房屋坐落:虹梅路2838弄6号1702室、5号地下1层车位13室
幢号:1
部位:6号1702室
建筑面积:247.87平方米
房屋类型:公寓
房屋结构:钢混
所有权来源:其他
竣工日期:2011年
房屋用途:居住
总层数:18
受理日期:2014-1-21
4、车位信息
幢号:5
部位:5号地下1层车位13室
建筑面积:34.13
房屋类型:其他
房屋结构:钢混
所有权来源:其他
房屋用途:特殊用途
竣工日期:2011年
受理日期: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