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降低首期预存比例一是对于一些跨区县的项目 可以实行分区县报批 只预存拟报批的区县部分的所需补偿费在实际操作中 对天津市地铁五、六线这一项目 就采取哪个区县已经成熟、具备报批条件的 就预存哪个区县资金的方式 这样既保证了重点大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组卷 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中国论文资源库成立于1998年春在两位清华教授的提议和大力支持下 三名致力于学术论文研究的博士 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 创建了中国论文资源库至今15年 中国论文资源库的专职和兼职团队已达400余人 三是对于准备分期实施、边建设边融资的项目 可以书面说明分期计划、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比如财政拨款、银行证明等) 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实行分期预存 中国论文资源库自1998年创建以来 注册用户量已突破263万人 并帮助近400多万人次顺利发表论文15年来 中国论文资源库始终遵循热情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宗旨 深受广大网民青睐 是目前国内论文行业 规模最大、服务人员最多的正规注册网站 一是坚持“谁用地 谁缴费”的原则 按照即定程序执行 对项目单位下发预存缴费通知单 通知其缴纳征地资金后才能办理用地报批对项目单位与原协议方发生的资金往来这一情况不予考虑 二是项目单位拨付给协议对方资金后 对方已经实施补偿造成资金无法或全部回流的 这就需要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解决应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可采取签订三方协议 即由市级征地事务机构、受项目单位委托方三家通过协议规定明确各自责权利;或是通过由被补偿单位出具文字说明、票据等材料 妥善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确保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完成用地报批 “自征地”项目是指村集体(或村集体企业)征收本村土地 以及与之类似的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具有利益一致性的项目 如乡村公益设施等这类项目往往不需要实际支付补偿费或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测算的补偿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 由项目单位、被征地村共同出具说明 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 按照实际的征地协议确定预存金额 在征地资金预存制度实行前 项目单位与受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等(比如建设、水利)签订过协议 并且项目单位已经部分向协议对方拨付费用的 这种情况在过去征地不规范的时期是大量存在的解决此类问题 应请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进行如下操作: 二是对于项目拆迁房屋数量大(比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拆迁补偿费300万元以上)的 可以借鉴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 将房屋拆迁费用扣除 只预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线型工程) 项目单位急于在某些局部点位上组织施工 往往在可研、初步设计尚未批复的情况下 就要求进行征地资金预存的对于这样的情况 应当坚持原则 即:征地资金预存的前提是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 才能进行预存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 天津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征地补偿预存制度 笔者针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研究相应解决对策 征地工作的目标任务不仅要保障农民权益 还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个别重大项目出现资金紧张的 比如铁路、轨道交通等工程 动辄几千万、上亿元 甚至十几亿的建设费用 在具体实施工程中 项目单位必然会出现资金紧张 一时筹措困难的情况对于这样的现实问题 在实行征地资金预存这个环节上 不能僵化地进行处理 可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 通过以下具体措施适当放宽条件: 对于项目占地规模大(比如50公顷以上)、地上物密集(比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项目 完成地上物调查测算工作需要很长时间 且不容易确定若待调查测算全部完成后再预存资金、组织报批 容易耽误工作效率可以鉴于征地资金预存制度中规定 对资金可以多退少补 因此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对地上物的数量、价格先进行估算 并按照估算金额进行预存 待具体实施时再多退少补但前提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必须严格测算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在天津市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程序 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实行了半年左右的时间笔者针对具体操作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 相应找寻解决的对策 中国论文资源库是一个论文发表服务平台以庞大的期刊库为依托 为用户提供论文发表期刊信息咨询服务期刊几乎涵盖所有学术领域 包括核心、国家级、省级等各个种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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